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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得不说的秘密——骏网集团内斗始末
         在人类社会不断的发展过程中,人与人之间一直存在信托。只不过,在古代没有信托这个词语来形容这种关系,其中,现代人在书中或者电视、电影中看到的东家与掌柜间便是此种关系。
         信托一直没有公认的定义,它的简要含义就是信任委托,它是以信用为基础,以财产所有权为前提,依照一定的目的,将自己的财产、资金或其它形式的价值代表物委托他人代为管理、运营的经济行为。这种经济行为产生三种当事人: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者之间就产生了信托关系。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完善和发展,自然人或法人都是平等的经济主体,所有权和经营权逐渐分离,由于社会分工,要求有专业化的资产管理机构,现代信托自然被越来越多的企业所采用。
         但是,所谓信任委托,信任的回报不唯一是忠诚,它也有可能是背叛。背叛换来必定是纠纷。在各种各类纠纷累积到一定程度的时候,就形成信托的诚信危机,直接伤害到现代信托的健康发展,影响到市场经济的正常运作。
         由上述可见,背叛最终会导致诚信危机。但如何遏制这个根源来避免诚信危机的产生来保证市场的健康?从下面骏网案的发展过程,不难得出一些结论。
         骏网案的发展过程
         骏网于2000年由数位成功企业家、国内优秀软件经销商、投资基金共同投资组建。2001年,骏网投资人于以个人信托方式出资200万元成立北京骏网联合科技有限公司。董事会聘请吴洪彬担任骏网总裁,让其负责主持骏网的全部工作。2002年,投资方代表米伯祥,与吴洪彬签署了信托协议。协议规定,骏网总注资额200万中,信托吴洪彬名下股份20%,并任命其为骏网总裁CEO,信托周志斌持有50%股份,任董事。2004年,投资人又出资200万元,成立北京骏网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信托吴洪彬持有20%股份。北京骏网联合科技有限公司和北京骏网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成立后,在骏网投资人不断投入数千万元资助下,骏网一举成为中国最大的网游渠道商。
         在骏网获得成功,投资人愈加信任的情况下,吴洪彬私欲极度膨胀,开始有步骤地实施占有计划,意图转移投资人的财产为己有。
         他暗中设立了北京万品金科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和北京汇元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将骏网品牌旗下的各类商标、域名、平台,以及员工的劳动合同等商业资源及其他公司资产,悉数转移。2008年3月31日,在投资方不知情的情况下,纠合董事周志斌,召开了一个两人出席的董事会,宣布罢免米伯祥董事长和法人代表身份,改由周志斌担任法人代表。2008年4月7日,北京骏网董事会向媒体广发新闻,声称解除吴洪彬在骏网的所有职务职权,吴洪彬此时与董事会彻底翻脸,强行扣押了公司公章、拒不交出公司的人事、业务和财务的控制权。董事会迫于无奈,诉于法律。
         2008年12月26日,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裁定北京骏网联合科技有限公司向出借人(骏网投资人)返还借款人民币350万元以及承担仲裁费用。
         2009年3月9日北京市海淀法院的判决,要求北京骏网CEO吴洪彬返还北京骏网在线的公章营业执照。一个受信托职业经理人拒不交还公司的案件也将尘埃落定。
         案件的反思
         仲裁决定让事情的真相浮出水面,但留下的却是来如今已是满地疮痍的北京骏网。背叛的出现产生了两败俱伤的局面,给“现代信托”抹上了耻辱的一笔,给所有投资人打了一击响亮的警钟。
         法律专家表示:“信托背叛”在欧、美洲是很严重的罪行,违反者不仅要受到商业犯罪的调查,而且个人不良信用记录上将会被抹上浓重的一笔。但我国目前还没有信用记录的处罚,在量罪上也不是按商业犯罪的标准进行审理,只是按照商业纠纷由民事法庭或商业仲裁进行审理。
         由此可见,信托案中的犯错与惩罚不成正比,罚轻于错,令到某些人敢于铤而走险。只有错误有适当的、合理的、相对应的惩罚,才能遏制背叛的产生,才能避免信托的诚信危机。
         换个角度思考,在骏网案中吴洪彬如果谋的是国家财产,也是如此巨大的数额,面对他的将是非常严厉的惩罚。
         为保证现代信托的健康发展,树立投资人的信心。法律专家进一步表示,要杜绝信托的诚信危机,在不久的未来,我国信托法案更新,将是必然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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